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675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3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九龙办事处肖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99417705。
法定代表人:冯天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陈文奎,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8万元,并提供申请人***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被查封、冻结财产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变卖、抵押、出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栾 雪
人民陪审员 孙淑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丽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