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10426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辽宁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乡交流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994177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各价值30万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承诺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该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提供担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被冻结、查封财产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变卖、抵押、出租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丁广飞
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苍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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