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3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雪,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九龙办事处肖炉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447599417705
法定代表人:冯天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华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81民初2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956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同时冻结被执行人的大连银行(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东辉
审判员 安永伟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