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2民初1676号
原告建平禹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芬。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
负责人鲍海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禹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建平禹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惠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