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日新油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盛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盘锦日新油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506号
原告:大连盛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齐淑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荣,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盘锦日新油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大连盛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日新油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大连盛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盛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60.00元,减半收取计15480.00元,由大连盛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苗长阔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