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友一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友一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尹娜工港航道疏浚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72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友一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北段西(港小区5#商网)。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梅,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工港航道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怡安小区武备学堂3-703。
法定代表人:阎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友一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工港航道疏浚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2日,以(2019)津72执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天津**工港航道疏浚有限公司所有的雅阁牌(号牌号码:津K×××××)、北京现代牌(号牌号码:津J×××××)、北京现代牌(号牌号码:津M×××××)、梅赛德斯-奔驰牌(号牌号码:津K×××××)汽车四辆。现因本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天津**工港航道疏浚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志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