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72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北段西(港小区5#商网)。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梅,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尹娜工港航道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怡安小区武备学堂3-703。
法定代表人:阎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尹娜工港航道疏浚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执行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一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72执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白鑫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