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封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封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302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封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2017)辽13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辽宁封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