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辽03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立山街北友谊小区4号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704栋20层62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被上诉人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311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311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工程款17万元; 二、如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中闰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如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原审判决即(2022)辽0311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执行; 三、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给付义务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562元,***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2281元,由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 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波 书 记 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