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辽河燃气有限公司

盘锦亿源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朝阳辽河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2民初223号
原告盘锦亿源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辽河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交被告的住所详址、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盘锦亿源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0元,退还原告盘锦亿源塑胶管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兆臣 审 判 员  刘淑梅 人民陪审员  杜丽梅
书 记 员  刘思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