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1102民初22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亿源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辽河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盘锦亿源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0.00元,减半收取757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王兆臣
审判员 刘淑梅
审判员 刘晓侠
书记员 张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