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11民初2874号
原告:营口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32-甲20号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亚斯王(辽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小康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亚斯王(辽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营口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中
二0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