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财保108号
申请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裴之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沐龙,江苏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
被申请人: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
申请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荣祖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薛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