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执795号
申请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裴之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小宝,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7民初第6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本院在诉讼中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本院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方正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执行,同意法院对此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义务人必须遵守,被执行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协调,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7执7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法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