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执异15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溧水区石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裴之建。
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
被执行人: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
第三人: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尹新路**>
法定代表人:李珍。
第三人:DELSAGMBH,注册编号BonnHRB23204,企业地址KE,企业地址KELTENWEG15.AON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DELSAGMBH为被执行人。申请理由: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期限2013年11月27日已经届满,其股东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DELSAGMBH至今未实际足额缴纳出资,应当追加该两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发起股东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DELSAGMBH,认缴出资金额分别为1400万元、6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1月26日,DELSAGMBH实际缴纳注册资本99.6012万元;2013年12月12日,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210万元。
本院另查明,2018年2月27日,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股东由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后,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股东为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DELSAGMBH,出资比例分别为70%、30%。
本院认为,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DELSAGMBH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DELSAGMBH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的股权系于2018年2月27日从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继受所得,申请人申请追加继受股东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系追究继受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属于实体权利责任的认定问题,应另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DELSAGMBH为本案被执行人,DELSAGMBH在欠缴出资5003988元范围内对本案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追加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陈 琳
审 判 员 韩 军
审 判 员 施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玮
书 记 员 张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