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执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溧水区石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裴之建。
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
被执行人: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19)宁裁字第76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朗格公司21860726.5元及相应利息、德赛公司10875861.3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为89260元。
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2020年2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3.2020年2月6日、4月20日、6月5日、2021年5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苏E×××××车辆一辆、苏州朗格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相城区北桥街道×××××号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4.2020年3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设银行开户的×××××银行账号,实际冻结3208.34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上述款项已经予以划拨并退付至本院执行费账户。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再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2020年4月15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苏E×××××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上述车辆暂未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变价处置。
另查明,本案仲裁过程中,通过(2019)苏05执保213号财产保全案件于2019年9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坐落于相城区北桥街道×××××号的不动产。相应不动产上已经设立高额抵押,且本院轮候查封前存在其他法院多轮查封,故上述不动产本案暂无权处置。2020年7月27日,该不动产抵押权所涉案件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提级执行,2021年1月6日由本院立案执行。
5.2020年4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6.2020年4月1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分赴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八局三公司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情况,未核实到被执行人享有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2020年4月1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至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情况,未核实到被执行人享有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2020年7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执行人员至中苏智慧电力有限公司核实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情况,未核实到被执行人享有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同日,本院执行人员赴相城区北桥街道广济北路5099号现场核实调查,被执行人实际已搬离该址。
9.2020年8月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暂缓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20)苏05执93号之一裁定中止执行。
10.2020年8月5日、8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赴相城区北桥街道广济北路5099号核实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对外出租应收债权情况,向苏州市相城区永浩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弘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协助停止向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根据协助执行人反馈情况,目前暂无到期租金债务可以履行。现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址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11.2020年11月3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自作出(2020)苏05执异152号执行裁定,追加DELSAGMBH为本案被执行人,DELSAGMBH在欠缴出资5003988元范围内对本案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执行裁定尚未生效。
12.2020年12月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开具调查令,由南京亚力电气有限公司代理人调查被执行人14个银行账号的银行流水记录,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13.2021年1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释明因无法通过搜查等措施取得财务账册,无法启动审计。
14.2021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案外人李敬峰作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3月29日,本院约谈李敬峰核实相应情况。2021年6月5日,本院以苏州朗格电气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李敬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5.2021年5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需要参与分配的,应当及时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21860726.5元及相应利息、德赛公司10875861.37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89260元,已执行到位3208.34元,未执行到位86051.6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琳
审 判 员  施 伟
审 判 员  韩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 玮
书 记 员  张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