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1121号
原告:襄阳汉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柿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苗圃路17号付1号。
被告:***,男,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汉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阳汉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汉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襄阳汉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