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24执79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南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鄂0624执794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闽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漳支行42×××42的账户存款337.8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 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