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

975江苏华夏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梓盛发欢乐水城旅游有限公司、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975号
原告:江苏华夏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651240131U,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金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屠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兵,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加生,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梓盛发欢乐水城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51803559W,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古徐城东区商业街C4栋。
法定代表人:雷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积华,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71914715,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山河东路南侧青城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雷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训市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9539C,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8座5楼。
法定代表人:李吟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夏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梓盛发欢乐水城旅游有限公司、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深训市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夏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夏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覃卫东
审判员  黄亚非
审判员  庄云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