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564号
申请人:宿城区**钢管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02MA1W600P5W,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刘圩村7组15号。
经营者:张**。
被申请人: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71914715,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山河东路南侧青城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雷磊。
申请人宿城区**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城区**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万元。申请人宿城区**钢管租赁服务部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城区**钢管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