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715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71914715,住所地泗洪县山河东路南侧青城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雷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叙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