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24民初678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48834792,住所地泗洪县体育北路西侧濉河路北侧世纪园3幢101室。
负责人:侯晓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岭,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泗洪县。
被告:***,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教师,住泗洪县。
被告:汤圆月,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无业,住泗洪县。
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71914715,住所地泗洪县山河东路南侧青城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雷磊,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金,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下称邮储泗洪县支行)诉被告***、汤圆月、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泗洪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岭,被告***,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圆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泗洪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汤圆月依法偿还借款本金701920.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01920.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5%逾期加收30%罚息,自2021年9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汤圆月、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715000元给***用于购买一手房,借期360个月(自2020年04月24日至2050年04月24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5.4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根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第11条之1规定,对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在约定的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罚息,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汤圆月已迟延还款,违反了合同的明确约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根据国家条例,疫情期间房贷逾期,可以宽限还贷人,所以原告要求我偿还贷款,不符合国家规定。原告工作人员说只要正常还款,就不用拍卖我的房子。所以现在原告起诉我要求我还清全部贷款是不合理的,请求原告撤诉。
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要求被告***、汤圆月尽快偿还原告的逾期贷款,如果二被告不能履行,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可以代偿,如果被告***、汤圆月不予退房,则由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汤圆月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被告***、汤圆月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放款单以及手工借据各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一份,不动产权电子证明一份,被告汤圆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邮储泗洪县支行提交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购房贷款715000元,被告汤圆月为共同借款人,2020年4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向原告借款715000元用于购买泗洪县书香别院13幢一单元302室房屋,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22日至2050年4月22日,并以书香别院13幢一单元302室房屋作为贷款抵押,被告汤圆月在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出签名,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在保证人处盖章,并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磊盖章。合同第一部分第十一条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如购车和购买商业用房的,则为50%)确定。第十二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包括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二条约定,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本合同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对上述情况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2020年4月23日,涉案房屋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原告邮储泗洪县支行,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715000元。2020年4月24日,原告邮储泗洪县支行向被告***账户发放贷款715000元,正常利率为5.45%,逾期利率为7.085%。2020年12月5日,被告***开始出现逾期,截至2021年6月,被告***已经清偿之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等,2021年7月至9月正常还款,截至2021年9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01920.23元及未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
另查明:2021年3月30日,被告***与汤圆月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房贷、车位贷由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1.借款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汤圆月应按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其二人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2.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未按时偿还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件,贷款人主张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3.被告***和汤圆月虽然于2021年3月30日协议离婚,并约定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但该协议内容仅对二被告之间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如被告汤圆月偿还贷款后,可依据二被告之间的协议另行向被告***追偿。4.被告***、汤圆月以书香别院13幢一单元302室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因该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保证,应当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圆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贷款本金701920.23元及利息(以本金701920.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5%加收30%罚息,自2021年9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代偿后,可向被告***、汤圆月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4元,减半收取5422元,由被告***、汤圆月、江苏政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迪
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