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2民初5631号
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同宏路8号1#厂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8528256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镇兴路盛发公寓3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2271412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以人民币76258元为限。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76258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金额以人民币76258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纯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