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执364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镇。
法定代表人:庄月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凯,男,住漳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漳州市公安局海防支队,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
负责人:兰群峰,政委。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公安局海防支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审查期间,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681执3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贤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