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2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霄县龙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张亚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亚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霄县龙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电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622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伯群
审判员 陈立雄
审判员 黄艺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惠贤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