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312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深,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市城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城西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68484974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现羁押于莱西北墅监狱。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烟台市城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好东
人民陪审员 丰丕再
人民陪审员 孙俊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