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财保68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9年1月25日,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河北村**,公民身份证号3706111989********。
被申请人:烟台市城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城西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曲刚,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城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83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城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83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0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福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