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3959号
申请人***,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正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30号楼东1单3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
***诉被告河南正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105民初10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正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产假工资8408.0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正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河南正达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正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存款8510.0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