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鹏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2672某某与沛县鹏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2672号
原告:王防震,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沛县鹏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魏庙镇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燕守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防震与被告沛县鹏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防震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防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防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防震负担。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