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洋欣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大洋欣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891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洋欣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汇源置地**。

法定代表人:王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承德南路**淮安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炳权,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大洋欣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与江苏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智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即一次性给付大洋公司货款587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77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2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经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实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不动产登记,虽有工商登记,但未在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被执行人名下苏H×××××号车辆被本院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智捷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款被其他案件保全,暂无法拨付,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被保全、暂无法拨付的执行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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