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1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学政,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告:丰县常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常店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丰沙路西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良诉被告丰县常店镇人民政府、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敦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