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7民初1856号
原告:济宁市方与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CCL3A75,住所地鱼台***二路北首路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61816521Q,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解放大道41-9号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宁市方与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方与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方与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方与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济宁市方与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