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1民初949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可,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丰沙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
被告:丰县公安局,住,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南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锋,该局民警。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1759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曹 杰
审 判 员  孙太阳
人民陪审员  王文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