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市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1民初767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远程,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卧牛村四组1号。
法定代表人:闫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损失162100元,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损失(以1621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徐州市农配网改造劳务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10KW及以下线路的单双回路架设、变压器安装、电杆、进户表安装、跨线桥架设(以实际施工工程为准)交付给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约5000000元整。开工日期2016年2月28日,施工价格为低、高压安装拆除14000元/公里。合同签订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如因被告原因造成无法施工超过五个工作日,被告每天补贴1000元作为原告的误工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履约保证金50000元、工人保险费121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取费用后一直没有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工人一直窝工,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4日共同签订了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保险费12100元,补偿原告劳务损失费13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02100元,以上款项在补偿协议签订后3日内由被告支付32100元,剩余170000元在2016年9月、10月、11月每月支付三分之一(即56666元),补偿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仅给付40000元,剩余费用推诿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某某越权与原告签订《徐州市农配网改造劳务施工合同》,且合同的相对方”徐州彭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审查并不存在,原告诉请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工人保险费12100元系直接支付方某某账户,被告徐州市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合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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