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88号
申请人:徐州市高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219-60号。
法定代表人:陈高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威,江苏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倪园村。
法定代表人:赵一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高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州市高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3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高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3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孟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