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昭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张家口昭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3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昭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桥西区孤石村孤石公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口市明德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段海强与张家口市昭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段海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海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由原告段海强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凡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