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昭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民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家口昭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明中的数据均是概数,而不是确数,且该说明中有待工程决算核对帐目后付清的说法,说明双方并未进行决算。虽然***在***采取过激行的为后仍未与***对帐,但一审法院应当组织双方核对帐目,如***无正当理由不予对帐,则应按举证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姜兵
审判员梁金前
代理审判员牛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