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宜宣装饰材料经营部、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7执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宜宣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鄂0117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宜宣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461099.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将这一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9)鄂0117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双春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书记员  丁昌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