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1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审被告: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双柳街阳大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武汉华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7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确认其在收到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明确表示以此方式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丹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越
书记员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