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终6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长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孙凯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一审法院及本院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稚群
审判员 沈维佳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朱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