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82民催82号
申请人***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3272/22285350、票面金额为60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负担。
审判长 刘 安
审判员 李国良
审判员 钱满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