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执900-1号
申请执行人: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新乐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生,汉族,新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终1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石家庄管理部56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