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5财保3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
被申请人: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5673913138。
法定代表人:介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冀0525财保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撤回保全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