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2450号
申请人:余弟弟,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申请人: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边贸西路1号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433490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余弟弟与被申请人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弟弟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2,475,000元。福建广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安市曹远镇吴家坊村309号〔产权证号:闽(2019)永安市不动产权第0003087号〕房地产为余弟弟申请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2,475,000元为限;
二、查封福建广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安市曹远镇吴家坊村309号〔产权证号:闽(2019)永安市不动产权第0003087号〕房地产,保全价值以2,475,000元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余弟弟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