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425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积善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2Y63KE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边贸西路1号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4334903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25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颖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