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兰德锅炉管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某某市兰德锅炉管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2民初1998号 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住所地:***长安区白佛工业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兰德锅炉管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北二环东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安玉彬。 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与被告***市兰德锅炉管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