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268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凤凰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伟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祥和小区26号6幢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伟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