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81民初3062号
原告:***,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伟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祥和小区26号6幢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伟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罗 宏
人民陪审员 吴 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