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展电器有限公司、四川蓉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4320号
原告:重庆市渝展电器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双斧工业园区福安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蓉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18号1-7幢1层2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展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蓉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渝展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蓉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展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