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16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蓉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18号1-7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671151。
法定代表人:杨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系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一般授权代理人:**,系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遂**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金桥新区置信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6677156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蓉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92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453568.39元及利息等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71元及执行费71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遂**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蓬溪县金桥镇置*****花园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4号、川(2017)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5号、川(2020)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6号】,且被执行人已用上述土地进行大额抵押贷款,本院已依法对上述土地予以轮候查封,上述土地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921执16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
***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良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夏 杰